接著,一個男生說到:「她說的還不是很具體。現在不管幹什麼事情,都要講究證據。我會先找到他丟錢地點附近的監控,證明我自己的清白,然後讓他給我一些錢,當做是耽誤我時間的費用!」
而最後回答問題的另一位女子卻說:「如果他一口咬定自己丟的是八萬,可我撿到的卻是五萬,那麼這個錢可能根本不是他的,我不會給他。」
你說,明明不是失主,面試官提問的時候直接把來錢的人定義成失主,這不就是給求職者下套么?
很明顯,面試結果大家都能猜想到,那麼前面兩個人,到底犯了什麼樣的錯誤呢?我們在面試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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