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的衝擊,環保署今(22日)發出,已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明年7月起限制所有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如保麗龍)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
若違規最高可罰6000元,至於各地賣場、超商和速食店等,各縣市政府可因地制宜提報實施日期,限制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署說明,國際上為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聯合國西元2019年環境大會170國共同承諾,將採取措施以2030年前大幅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歐盟規劃於2021年禁用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
G20環境會議中達成共識,同意履行「藍色海洋願景」協議,在2050年以前,將海洋塑膠垃圾歸零。國內淨灘調查結果則顯示廢棄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部分使用後之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環境及海洋,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環保署指出,結合國際趨勢,環保署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111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例如保麗龍)之一次用飲料杯,地方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
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新臺幣5元價差之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回收管理基金會進一步說明,根據目前草案,明年7月起全台飲料店都不得再用保麗龍杯,若違反使用可罰1200元至6000元,而各地賣場、速食店等,則視各縣市政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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