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在臉書社團發文:
此店長期人手不足,找工作的人請小心!
老闆娘惡意刁難不給薪。
去年11/9早上因為沒有跟老闆打招呼,老闆娘連同我估狗評論刪掉五顆星一事叫去責罵,要我選擇跟老闆道歉或現在走人,我選擇後者。
從頭到尾都沒有她說的我態度不佳,12/5我已在他處就職無法前往,12/13晚間前往領薪,老闆還從廚房裡手插腰看著我,礙於我自己沒事前告知,於是我跟同事說我下禮拜再來。
12/20前往領薪前,用Line 告知老闆娘,對話如圖。
老闆娘表示「她的規矩就是每個月五號中午12點前及下午3點」。
因新工作固定公休星期日,照老闆娘的規矩,我要110/9/5才領的到這筆薪水了!勞工局已去,調解失敗,接下來就是走法院了。
「你就回答按勞工局的規定,不按時給薪可以依法請求利息。問她是要現在給,還是下次連利息一起給?」
有網友就直接找出相關法則提供原po,表示資方若要惡意積欠薪資,依法可以要求利息
網友看完後回覆:
「要我就直接當面拍桌在客人面前大喊:這家老闆欠員工薪水,還敢要求我只准什麼時候來拿!看他還敢不敢挑時間。」
「當老闆當到大頭症?我不相信連轉帳2~3分鐘的事情無法處理⋯領薪水也是不用一分鐘的事情⋯騙人沒當過老闆?」
「放櫃檯為什麼不行?簽個名就當作已拿走很困難?」
「照理來說你就是要先把員工的薪資先準備好,不是等到員工通知才準備,那以後我去這家店消費是不是店員沒自動跟我收錢我就當作店員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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