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在臉書社團上發文:
小妹開一間小小的早午餐,目前開業5個月,以下的問題完全沒有任何歧視的問題!
我本身也懷孕,我知道懷孕的辛苦,請到了一個女性員工,懷孕了5個多月左右,
她懷孕第三個月的時候,有告知店長,懷孕之後可能會很常請假,
還是要給三個月的資遣費,他可以直接離職!
目前遇到的問題,她因為懷孕的關係,請了一週跟一個月的安胎假,
她上班我其實從一開始讓她做餐點,後面有跟其他人員說,因為她懷孕的關係,讓這位妹妹站櫃檯就好,
請其他員工體諒一下,她請假我也沒有說過什麼,
因為病證單一週一日的問題寫不清楚,
我也要求她麻煩請醫生重寫一張 ,至少證明要寫清楚。
4/2號請假 ,到今天5/10領錢才補完一週的病證單,
還有5月請一個月的病證單,
因為小妹對勞工局這部分條例的沒有很清楚,
關於安胎假是不是病假,當下因為也說的不清楚,
我們的意思是安胎假結算病假(半薪)
但她堅持安胎假就是安胎假,並不是病假,應該不能算半薪,
因為當下也沒有多餘的時間計算,
因為他的證明也是今天領薪水才送過來,
這位女性員工,說還是另外改約時間跟她男友一起談,我老公也說ok,
結果回去的時候,她男友傳了簡訊,說我們現在是不給薪水嗎?(上面對話都有錄音)
並且複製了很多勞工條例給我們看,只要不順他們的意思,就說勞工局怎麼的,
其實我到現在的感覺是,我開業到現在我都在虧錢,
但是我也有做到勞保/健保/勞退 我一個都沒有少,
面對這種員工,我想請問各位,應該要怎麼回應才好?
「ps因為我目前也懷孕,胎氣不穩有出血狀況,所以都是請我老公在幫我負責,也被他們質疑我老公不是負責人,要求我出面」
下面附上4/2號病假單我請她重開的原因
(週跟日我請她請醫師重開一張,還有週數)
還有她男友的文字遊戲簡訊
網友回應:
「資遣費3個月?看來他真的很不懂勞基法欸」
「安胎等同病假吧?30天請完變無薪病假@@」
「其實在工作來說,請假本來就需要證明,沒有證明就算是曠職,是要怎麼領薪水?就讓他勞工局見吧!」
「我自己是懷孕中,安胎假就是病假,只是不能扣績效獎金影響表現評分,也只有30天算半薪,超過就是無薪,產檢假五天全薪」
「開業才5個月,那她年資了不起5個月,開口就要三個月資遣費,現在資遣費是隨便喊喊就有是不是?」
「按規矩來,勞動基準法寫得很清楚了。不懂其實也不要緊,去勞動局問一下,你就知道怎麼應付那種奧員工了。」
「所以為什麼僱主聽到孕婦都倒退三步!給你賺錢的機會,變成倒咬僱主的藉口!」
「直上勞工局,妳越順她們的意損失越大,法條不是她們自己解讀說了算」
「求職蟑螂!一切依法處理就好~開業五個月,年資了不起就是五個月,資遣費要三個月?她是怎麼算出來的?」
「安胎是有醫生證明的,我前陣子醫生才開證明而已,30天安胎,後面請的是無薪,產檢公司同樣需要我提供證明,我懶惰一張一張,直接排假看醫生,目前29w安胎中」
「做五個月要求三個月資遣費???還主動要離職,現在是你資遣她還是她自願離職?去勞工局問清楚,保障自己跟日後有這些問題時自己也能比較有應對方式吧!孕初期多休息比較好喔!」
「你直接跟他說一切勞工局談,你可以放心勞工局正常來講是不會去開罰, 尤其是你把原委跟他說他們都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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