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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鄰居蹭車位3年!「只給1千打發」我臉皮薄不好意思說難聽話,最近急需用錢「把車位賣掉」結果隔天她找上門…

六月 1, 2024


一名女子借用鄰居家的車位三年只給了1000元人民幣(約台幣4200),三年後鄰居急用錢將車位賣了,女子得知怒氣沖沖找上門:你把車位賣了讓我家車停哪?把1000元錢還給我!

張大姐是社區的老人,當初買房子買的早,添一點點錢還能買一個車位,張大姐合計了一下,自己家兒子馬上大了,到時候家裡肯定還要再添一輛車,現在買的早肯定划算,於是張大姐直接在地下室買了兩個車位。

張大姐搬進來,那個多餘的車位一直空著沒用。一天,張大姐下樓遛彎的時候,碰見了一個新來的女鄰居孫微微。

孫微微家是鄉下的,後來和丈夫一起來到了城裡,包一些裝修的小活,夫妻倆最大的願望就是在城裡買一套房,過上城裡人的生活。因為吃苦耐勞,孫微微和丈夫多年來省吃儉用攢下了一大筆錢。

最後,機緣巧合,孫微微買下了張大姐社區的一套二手房,兩個陌生人做起了鄰居,並且,因為手裡有閒錢,再加上為了平時幹活方便,孫微微和丈夫還買了一輛代步車。

可是孫微微買房買的晚,社區入住率很高,車位早就沒有了,孫微微和丈夫每天回家都得到處找車位。

新車子每天風吹日曬的,再加上落的樹葉和灰塵,經常灰突突的,有時候社區沒車位了,還得在外面找車位,一個不當心就會被人磕了碰了,孫微微看了心疼不已。

此時,孫微微已經和張大姐很熟悉了,看見張大姐來了,孫微微就和張大姐聊了起來,說起了自己家停車難的問題。

熱心的張大姐順口提了一句,說自己還有一個停車位空著呢。孫微微聽了大喜,連忙問張大姐,她家的車位空著也是空著,能不能借給自己家用用?

張大姐以為孫微微只是暫時用一下,就同意了,誰知,孫微微家的車一停起來就沒完沒了,把那個車位當成了她自己家的。

張大姐原本也不是小氣的人,可是孫微微借用自己家的車位一用就是三年,而且從來沒提過給自己租車位的錢。最開始還嘴上感謝幾句,後來連感謝的話都沒有了。

張大姐心裡不免有些不高興起來,只是念在兩家是鄰居,不好多說什麼?眼看孫微微的車停在自己家車位上三年還不準備挪走,張大姐再也忍不住了。

於是,又一次遇見孫微微,張大姐就旁敲側擊起來,說社區現在一位難求,很多人一個月租車位都要幾百塊錢。

孫微微原本就是一個精明的人,怎麼會不懂張大姐的言外之意?回家之後,她覺得張大姐太小氣了,車位空著也是空著,給自己家用用怎麼了?怎麼好意思要錢呢?

可是孫微微又實在沒地方停車,只好拿了1000元錢,送到了張大姐家,還對張大姐感謝了一番。

張大姐見孫微微停了三年車,只給自己1000元錢有點不高興,可是對方給了一張笑臉,自己臉皮薄又不好意思說難聽話,只好把錢收下了,自我安慰有1000總比沒有強。

不久後,張大姐的兒子要結婚了,房子早就買在了別處,家裡這個多餘的車位用不上了,加上兒子結婚花銷太大,張大姐手裡緊張,就想趁著現在車位價高,把車位賣了,緩解一下經濟壓力。

於是,張大姐就將車位賣給了另外一個鄰居,雙方很快辦好了交接手續。但是因為忙於兒子的婚事,張大姐一時忘記把車位賣了這件事告訴孫微微。

一天,孫微微回家去停車時,看到車位上停著別人的車,和對方吵了一架,這才得知張大姐已經將車位賣了這件事。

孫微微怒氣沖沖跑到張大姐家,質問她:為什麼你賣車位不和我商量一聲?你一聲不吭把車位賣了,讓我們家車停在哪?

原本孫微微好好說話也沒事,可是卻拿出這副語氣,張大姐一時也被氣到了,回懟她說:我自己的車位,我想賣就賣,跟你有什麼關係?

孫微微一聽差點蹦了起來,她認為張大姐把車位賣了,導致她現在找不到車位停車,給她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況且,她停張大姐家的車位上是給了錢的,張大姐賣車位就得和她商量。

張大姐氣壞了,孫微微停了三年只給了1000元錢,也好意思上門找麻煩,當即說:你停了3年只給1000元錢,還好意思說?

孫微微卻不管這麼多,說以前張大姐沒找她要不算,前不久,為了感謝張大姐讓她停車,剛剛給了張大姐1000元錢,現在不讓她停車了就要把錢還給她。

張大姐氣壞了,說這1000元是三年來使用她家車位給的租車位的錢,憑什麼還給她?孫微微卻說,張大姐家的車位是免費給她用的,這1000元錢是她為了感謝張大姐,對她的贈予,現在她有權把贈予張大姐的錢要回來。

二、法律分析

張大姐家有一個多餘的車位,而孫微微因買房產時車位已售罄,面臨停車難的問題。經雙方協商,張大姐同意孫微微臨時使用其車位。

然而,孫微微使用該車位長達三年之久,期間僅支付了1000元作為使用費。隨後,張大姐在未通知孫微微的情況下將車位轉賣他人,導致雙方矛盾激化。

1、雙方初始約定的法律性質

張大姐與孫微微最初關於車位使用的約定,屬於民法上的無名合同,即雙方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

由於未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使用期限、費用等條款,因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模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口頭約定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相較於書面合同,其證明難度更大。

2、孫微微長期佔用車位的法律評價

孫微微長期佔用張大姐家的車位,並將之視為自有車位使用,這一行為構成了對張大姐物權的侵害。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張大姐有權要求孫微微返還車位並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孫微微稱,她給張大姐的1000元錢是對她表示感謝的贈予,現在張大姐把車位賣了,她停不了車,有權撤銷贈予。

從法律角度看,孫微微給張大姐的1000元這並非簡單的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有權撤銷贈與。

但在本案中,孫微微使用張大姐家的車位三年之久,且有監控記錄為證,這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租賃關係。

即便沒有書面租賃協議,根據事實和證據,我們可以推斷雙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因此,孫女士支付的1000元錢更接近於租金,而非贈與,孫微微要求張大姐返還1000元缺乏根據。

3、張大姐轉賣車位的法律效應

有人說,張大姐在未通知孫微微的情況下直接轉賣車位,雖然不構成違法,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國家保護。

張大姐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車位,並取得了產權證,這意味著車位是她的私人財產。孫微微雖然得到了臨時使用車位的許可,但這並不意味著她有權阻止張大姐對車位的合法處置,包括出售或出租。

從公平和合理的角度考慮,孫微微使用張大姐家的車位三年僅支付1000元顯然是不合理的。孫微微使用張大姐車位3年只給1000元,這不僅損害了張大姐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交易原則。

因此,張大姐不僅有權保留這1000元作為租金,還有權要求孫微微支付剩餘的車位使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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