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姓男子是家中獨子,雖有姊妹,但無其他兄弟。
曾男大學畢業後沒有出去找工作,反而染上酗酒和賭博的惡習,
不斷向家中老父親討錢,還多次咒罵父親
「要把你氣ㄙˇ」、「早點去ㄙˇ」、「你ㄙˇ了財產都是我的」,
父親生病也不帶他去看醫生,自認父親ㄙˇ後財產都將會是他的,咒罵父親早點ㄙˇ。
父親一怒之下立下遺囑,表示將來過世後遺產不給兒子繼承,臨終還一再囑咐太太和家人
「不要違背遺願」,他去世後留下數千萬元房地產,
曾姓男子雖一再爭取,但母親主張他不孝、侮辱父親,於是遵從父親遺願,不讓他繼承。
法院審理後判決,曾姓男子沒有繼承權,遺產全由母親和曾男的姊妹繼承。
父母可以任意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嗎?此事件為何法院會如此判決呢?
其實照法律上來說,特留分屬於民事上的強行規定,
父母無法直接剝奪子女的繼承權,但還是有例外的情形喔。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ㄙˇ或雖未致ㄙˇ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ㄋㄩㄝˋ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本條規定,可以說是民法上的掃地出門條款,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做出「大逆不道」之事時,法律上就會直接剝奪其繼承權。
此案例的主要爭點在於本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ㄋㄩㄝˋ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因此,要適用本條規定的要件有二:
1.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ㄋㄩㄝˋ待或侮辱
2.需要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
至於什麼程度算是「重大ㄋㄩㄝˋ待或侮辱」則需要就具體個案來判斷。
不過還有一個重點需要注意,即便是有ㄋㄩㄝˋ待或侮辱的事實,
也需要被繼承人有「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時,才可以適用。
本案中,曾男多次的咒罵父親,並且經父親在遺囑中表示不給他繼承,
因此法院才會認為有本條的適用,判決曾男喪失繼承權,
無法繼承父親的所有遺產,就等於連「特留分」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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